被害单位广东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均系广东某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关联公司。基于关联公司内部合作研发需要,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共享服务器内研发数据。
程某某原系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某科技公司及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但某科技公司明令禁止从服务器下载研发数据,同时设置了限制下载的技术措施。2021年6月开始,程某某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漏洞,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擅自将378个研发数据(包括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下载、复制到其个人电脑和移动硬盘。2022年5月7日,某通信公司在对涉密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查时,发现程某某违规复制源代码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程某某盗窃的某通信公司的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H芯片上系统源代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436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对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下简称“东莞二区检”)应邀提前介入,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商业秘密是否被披露和使用、权利人损失金额等难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2年6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东莞二区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东莞二区检依法对程某某批准逮捕。
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向东莞二区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合理认定损失数额。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的损失认定是难点。程某某辩称尚未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实际损失。检察机关分析认为,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遂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以H芯片源代码整体研发成本为基础,按照同类评估常用的比例(保守标准)确定合理许可费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二是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针对商业秘密认定、损失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多次经听取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意见,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外智”支撑。三是实质听取权利人意见。及时向被害单位某通信公司发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会同公安机关实质性听取权利人关于涉案源代码的研发情况、投入情况、授权使用范围、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意见。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实地走访,应邀为某通信公司开展专题讲座,推动企业堵塞技术研发管理漏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诉源治理。
2022年10月18日,东莞二区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程某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程某某取得公司谅解,二审判决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内部人员背信侵犯企业利益犯罪。企业内部研发人员为一己私利,长期利用工作之便,避开技术监管,非法复制技术资料,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侵犯企业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惩处。以不正当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即使没有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利用“外智”解决疑难问题,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办理涉芯片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案件,要善于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等专业人员,借助“外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应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多维度保障其合法权利。对损失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应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注重审查评估过程及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认定数额。
强化综合履职,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释法说理,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通过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等,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来源:广东检察
2024-06-17 11:40:42